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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武城县复合材料协会

    第二条武城县复合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新型复合材料领域的制造企业为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县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引导会员单位进行标准化生产,加快产业技术升级改造,增强产业凝聚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武城复合材料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武城县鲁权屯镇人民政府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武城县


    协会职能


    第六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为入会企业办理“一卡制收费”单位,杜绝相关部门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七条做好客商接待,沟通政企关系。协会就是企业的家,凡来会员单位企业考察的客商可由协会安排对口接待,根据考察级别、项目的不同,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领导予以陪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为会员单位办理有关项目审批、企业占地、银行合作等事项。

    第八条规范行业发展。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全镇企业加工户的资质等级、信得过企业的评定,对会员单位企业,授于“行业发展受保护单位”铜牌,搞好企业规范化管理,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统一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生产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经营行为,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

    第九条定期召开会员单位会议。加强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制定会员单位例会制度,每月28日上午8:00召开会员单位大会,为增进企业之间沟通交流,会场设在企业,每月会议地点更换一次。

    第十条推动产业升级,引进先进技术,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组建鲁权屯玻璃钢科研所,促进玻璃钢行业技术创新,会员单位将全部挂靠科研机构,优先享受到科技前沿带来的新成果;协会组织会员的单位参加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上级协会组织的玻璃钢行业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以及技术的交流与应用活动。

    第十一条加大对入会企业的宣传力度。对信得过企业搞好对外推介,特别是向广大业务员做好协会会员单位的挂牌宣传;建设鲁权屯复合材料协会行业协会网站,借助网络对会员企业宣传,派专人管理网站,及时更新每日动态,网站开设会员单位产品展示窗口;在镇驻地安排宣传牌匾,宣传会员单位企业文化及产品特色;建设商会短信发送平台。对商会的活动消息及时通过平台向驻外业务员、办事处、老乡联谊会等群团组织发放。


    会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本协会编制的报刊、标准、技术规范等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及签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类别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开展活动。


    资产管理使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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